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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519号

陈红梅与曹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红梅,曹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陈红梅,被告曹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曹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3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逯婷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俞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