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陈红梅,被告曹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曹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3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逯婷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俞玉琴 关注公众号“”
陈红梅与曹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陈红梅,被告曹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曹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3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逯婷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俞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