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丁予灶。被告李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予灶诉被告李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予灶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予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予灶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