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00号

丁予灶与李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予灶,李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丁予灶。被告李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予灶诉被告李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予灶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予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予灶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