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472号
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
被告:施某某。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被告:徐某某。
被告:武汉明天城市××线客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施某某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3年5月23日以已与被告施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1元本院减半收取195.5元及诉讼邮寄费240元,共计435.5元由原告龚某自行��担。
审判员 王葵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