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54号原告彭明。委托代理人徐晓影,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敏,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双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旗,总经理。被告许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与被告海南双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国清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明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戡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昌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