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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054号

许国清与彭明与海南双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1-1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明,海南双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54号原告彭明。委托代理人徐晓影,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敏,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双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旗,总经理。被告许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与被告海南双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国清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明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戡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昌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