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747号
原告:杭州格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红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志军。
被告:浙江惠美佳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壮。
被告: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满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格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惠美佳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材料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格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格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碧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