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418号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魏新红。被告苏宇媚,女。被告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苏宇媚、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含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按规定在7日内缴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陈亮与苏宇媚与韦强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418号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魏新红。被告苏宇媚,女。被告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苏宇媚、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含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按规定在7日内缴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