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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六中刑执字第15号

朱礼洪贪污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朱礼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黔六中刑执字第15号罪犯朱礼洪,曾用名朱礼红,男,1981年11月4日生,贵州六枝特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在贵州省六枝特区看守所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礼洪犯贪污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朱礼洪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以(2010)六刑执字第213号执行通知,通知六枝特区公安局送交监狱(或者公安机关)执行。后经批准,朱礼洪留在贵州省六枝特区看守所服刑。执行机关六枝特区公安局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六枝特区公安局六公假建字(2013)第002号提请假释建议书认定:罪犯朱礼洪责任心强,故六枝特区看守所将其申报留所服刑做死刑犯保夹特勤,2011年1月24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批准决定留所,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执行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该罪犯在羁押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思想上认罪服法,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和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和悔悟。经常主动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在谈话中表示对不起党和人民,决心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悔罪表现明显。

二、模范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从入所以来严格按监规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自觉服从管理。在保夹死刑犯韦波期间,平安地将死刑犯韦波保夹到交付执行死刑(死刑犯韦波于2012年11月13日执行死刑);转到留所服刑监室后,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各方面都积极表现,起到了积极的示范表率作用,同时经常现身说法做其他罪犯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努力改造,积极表现,有力地配合了管教工作。而且,在考评中均被评为文明个人和劳改积极分子。

三、在留所服刑监室充分发挥了耳目作用,积极反映监室里的违规行为。在劳动改造中改造态度端正,改造方向明确,改造行为规范,用劳动洗涤了自己心灵上的污垢,净化灵魂,重塑自己。在生产劳动中积极主动地接受劳动任务并能高质量地完成,在留所服刑监室起了带头作用,在监室里团结其他在押人员,从来没有过违规行为。

四、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写学习心得体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为此,执行机关六枝特区公安局建议本院对罪犯朱礼洪予以假释。经审理,本院对执行机关六枝特区公安局六公假建字(2013)第002号提请假释建议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罪犯朱礼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六枝特区公安局报送本院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六枝特区公安局六公假建字(2013)第002号提请假释建议书、管教民警周庶力于2013年3月18日的《关于对留所服刑犯朱礼洪办理假释的建议》、六枝特区看守所所作的询问笔录、六枝特区看守所会议记录、六枝特区看守所公示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呈请假释审批表、留所服刑报告书、留所服刑审批表、关于朱礼洪进行包夹工作考核情况、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考核登记表、朱礼洪的悔过书及其心得体会、所务会议记录、看守所在押人员奖励审批表、六枝特区看守所留所服刑评审鉴定会议记录、罪犯评审鉴定表、关于对罪犯朱礼洪评为劳改积极分子公示情况说明、留所服刑学习记录、六枝特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调查及评估意见表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本案中,朱礼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六枝特区公安局报送本院的证据材料反映,朱礼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朱礼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礼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林

审 判 员  周元军

代理

审判员  安明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