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永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17号。法定代表人黄新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昶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璜土村高家湾。法定代表人黄新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澄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河北街188号七楼。法定代表人李歧霞,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广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石庄新街8号016席。法定代表人许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嘉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新材料产业园石庄民营工业园兴隆路26号。法定代表人徐正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阴永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荣公司)、江阴昶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澄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广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嘉隆压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永荣公司、昶荣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2)澄西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云彪
代理
审判员 胡 伟
代理
审判员 薛 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迪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