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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684号

何献忠与朱跃斌、杨平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跃斌,杨平君,何献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跃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平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献忠。

上诉人朱跃斌、杨平君为与被上诉人何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朱跃斌、杨平君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跃斌、杨平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金 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