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跃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平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献忠。
上诉人朱跃斌、杨平君为与被上诉人何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朱跃斌、杨平君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跃斌、杨平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金 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