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36号
原告:黄登宝。
委托代理人:周德沅。
被告:傅广水。
委托代理人:何李红。
被告:李丕见。
被告:李丕成。
被告:林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登宝与被告傅广水、李丕见、李丕成、林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登宝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池长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书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