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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36号

黄登宝与傅广水、李丕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登宝,傅广水,李丕见,李丕成,林晓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36号

原告:黄登宝。

委托代理人:周德沅。

被告:傅广水。

委托代理人:何李红。

被告:李丕见。

被告:李丕成。

被告:林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登宝与被告傅广水、李丕见、李丕成、林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登宝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池长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书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