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4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雪梅。
委托代理人:王忠学。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曲雪梅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曲雪梅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曲雪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曲雪梅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