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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1440号

曲雪梅与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3-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曲雪梅,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4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雪梅。

委托代理人:王忠学。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曲雪梅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曲雪梅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曲雪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曲雪梅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