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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149号

李凤英与张孝荣、张艳、柳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英,张孝荣,张艳,柳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149号申请人李凤英,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瑶镇乡大树湾村人。申请人张孝荣,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瑶镇乡大树湾村人。申请人张艳,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麻家塔乡芦草沟村人。被申请人柳波,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绥德县义合镇人。

申请人李凤英、张孝荣、张艳因与被申请人柳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柳波所有的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柳波所有的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