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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34号

于晶与耿本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于晶,女,42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耿本周,男,52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于晶与被告耿本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现因被告耿本周送达困难,本院决定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亚华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