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于晶,女,42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耿本周,男,52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于晶与被告耿本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现因被告耿本周送达困难,本院决定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亚华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