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73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岳某某,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周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8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名张某甲。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心胸狭窄,对原告无端猜疑,稍不如意就损坏家庭生活用品。因此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还有感情,并且孩子还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名张某甲。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2013年2月,原告负气回娘家居住。原、被双方均认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美的冰箱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梳妆台一个,安吉尔饮水机一台。夫妻共同财产有壁挂式空调一台。没有夫妻共同债权。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承认,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主张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负气回家居住,双方感情已破裂。被告主张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因被告接原告回家,原告不回,被告挣的工资都交给原告。2、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原告主张共同债务有欠原告母亲6000元,没有欠条。对此被告称不知借款人是谁。被告主张因孩子住院向被告姨夫谭某某借款2万元,向被告姨弟谭某甲借款5000元,均没有欠条。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称欠片石峪村刘某某1万元,用于日常开支,没有欠据。对此被告不予认可,称刘某某是被告的老板,被告领的是工资。对上述有争议的事实,原、被告均未向本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结婚已近3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和睦相处。通过本次矛盾,双方均应吸取教训,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创造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丽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