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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75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7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旭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俱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