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7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旭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俱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