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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30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原告张某某,男,汉族,2009年6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系原告张某某母亲。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钱文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金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