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原告张某某,男,汉族,2009年6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系原告张某某母亲。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钱文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金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