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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民初字第352号

王巍与侯红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巍,侯红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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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江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巍,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侯红林,女,1971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卫,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巍与被告侯红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巍,被告侯红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巍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前向外借款133000元用于经营。2009年3月,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上述债务由被告偿还。因被告未还,原告遭债权人起诉,并被执行5万元,另外支付他人39000元。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代还的80000元。

被告侯红林辩称,原告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另外有部分债务在离婚协议上未作处理,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王巍与侯��林自愿离婚,离婚协议对债务做如下约定:欠易志祥10万元、欠徐克志5万元、欠王叶兵3万元等,由侯红林承担。因侯红林未偿还王叶兵、易志祥债务,王巍代还王叶兵3万元、易志祥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所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因侯红林未履行义务,王巍已代侯红林偿还了8万元,此8万元侯红林应返还给王巍。侯红林在庭审中认为,有部分债务未做处理,侯红林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侯红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巍人民币80000元。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侯红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