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运盐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侯马市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侯马市呈王东路紫金城小区外围(合欢街新田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石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生明,男,1976年11月14日,汉族,山西省大宁县。现住侯马市,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效泽,男,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文军,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邱四华,男,山西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马市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文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生明、赵效泽,被告康文军及委托代理人邱四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马市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2年7月6日承揽运城空港度假村会议室及新风项目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2012年7月27日我与被告弟弟康文斌达成口头协议,由康文斌承包此工程,制作通风管道,工费每平方米25元,工程完工后根据面积多少进行结算,并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事故所产生的责任问题由康文斌负责。2012年7月29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安全带等自身原因发生事故,致其受伤。因此,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合同关系,且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原告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侯马市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该证据证明原告的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2、原告的记账本,2012年7月29日,被告康文军弟弟康文斌拿走1000元,证实原告把空调安装部分工程承包给康文斌,康文军是康文斌雇佣的员工。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证人张永青到庭证实,其系运城空港度假村会议室及新风项目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的负责人,负责材料进出库管理,本公司人员干活时间及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怎么定工资以及干了多少天。同时证明康文军不是其公司工人,并不管理康文军的工作,康文军的工资不是其统计与发放。另证明安装风道的工程是康文斌承包,并从其手预支了1000元作为工人的生活费。4、证人介肖辉到庭证实,空调风道的工程最初承包给其,和张生明(原告公司经理)谈的价格。后人手不够,最后将工程承包给其他人,承包给谁不清楚。经质证:被告康文军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原告系注册的法人,有资质承揽空调安装。对证据2康文斌借款1000元的事实不清楚,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人张永青、介肖辉的证言予以否认,称事发当天张永青和康文军一起在操作台上干活,不是其所说的管理人员,而不是康文斌在知道康文军干活。康文军干活时和张生明单线联系的。介肖辉的证言确定不了公司把风道安装承包给别人,所以介晓辉证明不了康文军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康文军辩称,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在原告承揽的空港度假村会议室及新丰项目从事空调安装,在安装风道时发生事故。康文军在事故之前,与原告约定劳动报酬,受张生明的指派。原告公司属于注册的合法的用人单位,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请不能成立。被告针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运市劳仲案字(2012)第73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运城市中心医院诊断建议医疗书及出院证,被告确诊为双侧额叶脑内血肿。3、被告当事人自己的陈述,证明康文军来空港干活是张生明主动打电话,并约定工资。康文军就让康文斌、董海蒲先到运城干活。2012年7月30日,康文军和张永青在操作台上干活,康文军背风道,操作台的脚手架突然倾倒发生事故。4、孙其玉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发当天事故发生经过,可以证明脚手架有康文军、张永青,董海蒲,当时董海蒲手腕划伤。5、康文斌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康文军、董海蒲,孙其玉安装风道时,康文军工作情况和受伤的事实。6、董海蒲的证人证言,证明在事发当天2012年7月30日,康文军从脚手架上摔下来送到医院的事实。7、原告公司的图标文件,证明原告有资质承揽空调安装。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1裁决书提出异议,运市劳仲案字(2012)第73号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单方意见,不能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该裁决书第50条法律依据,证实该裁决书是缺席开庭,我们没有参与就裁决了。对证据2被告的住院证和出院证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系提出异议,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康文军本人陈述与事实不符。证据4-5孙其玉、董海蒲证言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6证人康文斌的证言是虚假的,理由如下:1.康文斌和康文军之间有利害关系。2.康文斌在陈述1000元的用途前后矛盾。3.康文军在关于其叫的工人吃住问题上,回避重点,康文斌说假话。4.康文斌的证言和张永青的证言矛盾。对证据7公司的图标文件不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马市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承揽运城空港度假村空调安装。因原告公司经理张生明与被告康文军系同学关系,欲将其承揽的运城空港度假村空调风道安装工程承包给康文军,被告康文军表示其不会工程,其弟康文斌可以承包该工程。2012年7月24日,康文斌在工地试工一天,表示同意承包。7月29日康文斌从原告工地负责人张永青处预支1000元作为其和同来工人的生活费。庭审中原告证人张永青与被告证人康文斌当面对质后,康文斌承认运城空港度假村空调风道安装工程一平米25元。2012年7月30日被告康文军到工地从事安装风道工作,工作期间,同在工地施工的江苏一装饰公司的架子砸倒了被告工作的架子,致被告摔伤,被人送往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侧额叶脑内血肿。事故发生后,江苏装饰公司已赔偿被告70000元损失。同时查明,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运市劳仲案字(2012)第73号裁决:被告康文军受伤之时与原告侯马市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的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关系合同,亦未与被告达成口头上的雇佣关系,而是其弟康文斌雇佣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不受原告的管理,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亦认可原告没有给其发放福利,没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侯马市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康文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康文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亚丽
审判员 李宝琴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