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33号

樊皓与孙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皓,孙兴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33号

原告:樊皓,男。

被告:孙兴伟,男。

委托代理人:周传法,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樊皓与被告孙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樊皓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皓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合计6095元,由原告樊皓承担。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