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33号
原告:樊皓,男。
被告:孙兴伟,男。
委托代理人:周传法,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樊皓与被告孙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樊皓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皓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合计6095元,由原告樊皓承担。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