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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106号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李某。

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赵学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琳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