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鱼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某某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黄某某也以上述理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912元,由黄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晓 炯
审判员 孙小宁
审判员柳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