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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36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肖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4-08-31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肖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肖某某。被告肖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肖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某

审 判 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郭 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