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肖某某。被告肖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肖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某
审 判 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郭 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