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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352号

万洪功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洪功,万洪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万洪功。被执行人万洪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功与被执行人王洪宗人格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接受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柳永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