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万洪功。被执行人万洪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功与被执行人王洪宗人格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接受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柳永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
万洪功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万洪功。被执行人万洪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功与被执行人王洪宗人格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接受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柳永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