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485号原告张亚林。被告邵传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林与被告邵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林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海 微信公众号“”
张亚林与邵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485号原告张亚林。被告邵传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林与被告邵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林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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