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磨民初字第0485号

张亚林与邵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亚林,邵传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485号原告张亚林。被告邵传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林与被告邵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林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