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新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海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长芬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