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某,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6)荣石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