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赵宏,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樊明臣,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宋磊,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
被告:王伟,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诉被告樊明臣、王伟、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宏负担。
审判员 朱远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