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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009号

赵宏与樊明臣、宋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赵宏,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樊明臣,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宋磊,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

被告:王伟,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诉被告樊明臣、王伟、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宏负担。

审判员  朱远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