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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78号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78号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未央区天台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总经理。被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188号京西大厦B座10楼21081室。法定代表人宋攀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