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758号���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常雪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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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洪与张桂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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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758号���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常雪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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