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2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菲、代理检察员罗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定边县杨井镇“兴涛”网吧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何某某腹部捅伤,致被害人重伤。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并已全部兑现,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笔录、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其行为会损坏他人身体健康而持刀故意实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暴玲香
审 判 员 韩文林
人民陪审员 李小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