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青根。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方建。
委托代理人:陈信国。
委托代理人:刘美双。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衢州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衢州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衢州利达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惠忠
代理
审判员 余慧娟
代理
审判员 夏云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