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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700号

常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常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冯锦珂,赵世峰,均系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

原告常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日,原、被告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但未对夫妻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81号楼附8号房产一套及股票、基金等财产未进行分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81号楼附8号房产一套及股票、基金等财产(价值共计约10000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常某不能提供被告马某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瑞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