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徐某某,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徐某某之妻。被告吴某某,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被告王某,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发诉被告吴某某、赵某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高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 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代理
审判员 高 琪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