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659-2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泰安市良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新泰市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良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323773.0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审理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设备,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在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2)新执字第26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王维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