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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127号

李兴海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兴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127号罪犯李兴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2011)李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于

二0一三年三月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李兴海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莉

代理

审判员  范黎强

代理

审判员  高广鹤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