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027号罪犯庞凤君,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经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以(2010)胶南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3年3月缴纳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庞凤君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凤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勇军
代理
审判员 高广鹤
代理
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仁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