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898号罪犯马文晓,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抢劫罪,于
二00六年四月十日,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以(2005)即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00八年九月二减刑一年六个月,
二0一0年五月减刑一年六个月,
二0一二年一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八年八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马文晓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晓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宁
代理
审判员 李维坚
代理
审判员 杨 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