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执释字第1065号

宋海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宋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065号罪犯宋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以(2006)威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减刑一年六个月;二0一一年把月二十六日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八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宋海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勇军

代理

审判员  高广鹤

代理

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颜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