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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625号

钱建华与丁群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群良,钱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群良。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建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丁群良与被上诉人钱建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丁群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群良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丁群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