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群良。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建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丁群良与被上诉人钱建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丁群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群良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丁群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