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民终字第534号

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民委员会与曹国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曹国有,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国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智、王慧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季林明。

上诉人曹国有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国有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国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国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5元,减半收取5027.5元,由上诉人曹国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桦

审 判 员  陈旻尔

审 判 员  杜月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