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091号罪犯付均向,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
二0一二年五月全部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一年十一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付均向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均向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
二0一四年六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宁
代理
审判员 李维坚
代理
审判员 杨 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