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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022号

马金文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022号罪犯马金文,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以(2007)胶南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3月2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0一一年一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二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马金文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金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勇军

代理

审判员  高广鹤

代理

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仁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