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022号罪犯马金文,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以(2007)胶南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3月2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0一一年一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二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马金文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金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勇军
代理
审判员 高广鹤
代理
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仁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