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执减字第913号

韩明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明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913号罪犯韩明新(绰号“眼镜”),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盗窃罪,于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2008)胶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五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韩明新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明新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宁

代理

审判员  李维坚

代理

审判员  杨 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