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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1057号

翟少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翟少海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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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057号罪犯翟少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于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2011)南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翟少海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少海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宁

代理

审判员  李维坚

代理

审判员  杨 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