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金余一。
被告:朱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朱建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需对原告朱XX的医疗用药合理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良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琼 来自:
朱XX与朱建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金余一。
被告:朱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朱建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需对原告朱XX的医疗用药合理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良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