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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82号

朱XX与朱建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XX,朱建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金余一。

被告:朱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朱建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需对原告朱XX的医疗用药合理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良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