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699号原告李元英。原告仲连国。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辉、姜雅平,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南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英、仲连国与被告中南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英、仲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元英、仲连国负担。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