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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273号

王新贵、王志法与张永富、王利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3-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新贵,王志法,张永富,王利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73号

原告:王新贵。

委托代理人:滕永林。

原告:王志法。

被告:张永富。

被告:王利雅。两被告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潘学军。两被告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潘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贵、王志法诉被告张永富、王利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贵、王志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2元,减半收取4,9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35元,合计6,631元,由原告王新贵负担。案件审计费20,000元,由原告王新贵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军

审 判 员  陈 维

代理

审判员  祝世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