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73号
原告:王新贵。
委托代理人:滕永林。
原告:王志法。
被告:张永富。
被告:王利雅。两被告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潘学军。两被告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潘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贵、王志法诉被告张永富、王利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贵、王志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2元,减半收取4,9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35元,合计6,631元,由原告王新贵负担。案件审计费20,000元,由原告王新贵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军
审 判 员 陈 维
代理
审判员 祝世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