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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辖初字第0011号

李发新与张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发新,张学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辖初字第0011号原告李发新。被告张学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新诉被告张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学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中间人徐习保介绍,是在海州区徐习保家中口头达成借款协议,并双方实际产生的转帐交易都是在海州区徐习保家里完成的,被告认为该借款合同的达成及实际履行都在海州区,认为该案应移送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借款时经被告同意,通过徐习保在中国工商银行新浦西小区支行以卡号为622208110xxxxxxxxxx汇至到被告张学芹的卡号为6222081107xxxxxxxxx账户上,被告住所地也是在新浦区。故本院对异议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学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