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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白民初字第717号

成都市雅健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雅健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文国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白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成都市雅健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勇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颖秋。被告文国洪。

原告成都市雅健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蔡显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市雅健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颖秋、被告文国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市雅健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曾任职于原告公司,担任执行总经理职务,已于2013年1月辞职。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累计向原告借款1.44万元用于归还房贷,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4400元。

被告文国洪辩称,原告起诉的14400元是事实。被告辞职后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劳动报酬未付,现被告已申请了劳动仲裁。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应当在原告应付被告的报酬中抵扣。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文国洪到被告公司上班,任执行经理职务,2013年1月被告辞职离开原告公司。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以支付房贷的名义先后向原告借支了14400元。被告辞职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400元。庭审中,被告文国洪对借支的14400元予以认可,但要求在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劳动报酬中扣除。另查明,被告辞职后与原告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已受理了被告的申请,现尚未作出仲裁裁决。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工商信息、被告身份证明、借支单、请款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文国洪向原告成都市雅健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借支的形式领取了14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也亦予以认可。该借支行为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借款法律关系,其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保护。被告文国洪借款后应当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该借款应当从被告的劳动报酬中抵扣,因该案和劳动报酬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不同意在本案中抵扣。双方的劳动争议应另行处理。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文国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市雅健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4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文国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显维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