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下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卫国。委托代理人晏艳,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辉。委托代理人邓辉,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诉被告南京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14元,由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斌
代理
审判员 朱玉梅
人民陪审员 闵慧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陆 晓 来自